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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商品房销售合同须标“节能信息”
http://www.huajuzhuzhai.com/ 华居住宅 2007-8-9 14:57:03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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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记者董振霞)昨天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今后,我市凡是未经节能认定评审的工程,将不准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必须要标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配合一系列建筑节能措施,我市还将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和供热管理方式改革,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标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
  在具体工作中,将推动建筑行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解决建筑垃圾、太阳能、地热能利用以及建筑中水回用等关键环节。全面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抓好A级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建筑能耗性能评级和绿色建筑性能评定分级试点工作。今后,我市所有新建商品房,都将统一设置和预留太阳能热水器空间和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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