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院能否不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以房抵债”?
答:法院不经拍卖、变卖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债的法定要件是“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即:只要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同意,就不产生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
重点提示
第一,接受以房抵债裁定作出后造成的事实,并非代表当事人双方同意执行法院的以房抵债裁定。
在法院以房抵债裁定作出前,当事人双方并未明确表示同意,裁定作出后,即使债权人未提出异议且将抵债房产做账列入固定资产,或是在执行监督程序中多次表示接受以房抵债;亦或债务人也未提出异议,并以其以用涉案房产抵销债务为由书面投诉要求银行部门从征信系统中删除其不良记录,以上只能代表双方当事人对以房抵债作出后造成的事实加以接受,并非是同意执行法院裁定以房抵债。
第二,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一般应首先选择拍卖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一般应首先选择拍卖处理。拍卖不成,可以选择继续拍卖,并在每次拍卖程序中穿插选择以物抵债。如第一次拍卖后,可以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也可以请求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不成的,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义务抵债,第二次保留价不得超过前次20%。除动产之外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以组织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不成的,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或变卖,确定的保留价不得超过前次20%。
第三,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而不宜直接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四,强制以物抵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强制以物抵债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只要同时符合以下强制执行条件,法院就可依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债: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抵债;抵债物价值须经有关部门评估。
相关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22号)第三百零一条: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百零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卖或拍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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