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各地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法规、规章相继出台,我国无障碍建设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
然而,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的实施并没有跟上立法的步伐,因为当前的“单行立法”模式不利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的有效实施。单行立法是针对某类法律主体、客体或法律问题而单独设立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立法成本较高,若配套法律不能及时修订,极易被束之高阁。与其对应的“嵌入式”立法,是通过补充、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将相关制度包含在其他法律的条款中,更利于法律的实施。
目前,我国公共设施建设或改造主要以《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设计规范为法律依据。这类法律规范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后并未及时修订,没有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包含在内。这种孤立的单行立法模式,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修订,使这种强制性规范缺乏依据。
因此,建议采用“嵌入式”模式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基础上,尽快梳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进行“嵌入式”修订,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标准和要求,并确立违反规范的惩罚机制。同时,注意各相关法律之间相互衔接,确保无障碍环境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管理,减少不必要的修整改造,确保将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