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中心〔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 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中心对《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建科中心〔2015〕1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我中心将竭诚为各单位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欢迎与我中心绿色建筑发展处联系,电话:010-58934971、58933924。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2018年1月16日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与产业化中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专项标准、地方标准以及相关细则,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按照评价等级,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
第四条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分别对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
第五条 绿色建筑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技与产业化中心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对通过评价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备案和颁发证书、标牌,评价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为保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质量,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将与各省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部门联合组建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库,负责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支持并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并优先选择项目所在地省市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且熟悉绿色建筑相关专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的有关单位,应通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提交申请并查询相关信息。对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其他申报通道的,按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申报。
第九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计算书、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正式竣工图、施工过程记录和验收文件、相关运营管理制度、运行记录、检测报告、计算书、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无需先通过“绿色建筑设计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应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或纸质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成本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为便于申报单位正确把握绿色建筑标准,优化方案设计,提高绿色设计、施工及运维水平,申报单位可在申报绿色建筑评价前,申请绿色建筑方案论证,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章 评价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复审3个环节。对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有其他评价要求的,按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评价。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是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审查工作。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形式审查环节一般需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是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各项数据逐条进行核实、测算,评估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综合平衡论证,最终给出评审结论的过程。专家评审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专家复审是指专家复核申报单位提交的补充材料并给出复审结论。专家复审环节一般需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绿色建筑评价可采取网络评审的方式完成;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环节还需增加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上同时进行公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科技与产业化中心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出具技术评价报告,并在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上同时发布公告,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公布后,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及时将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按项目所在地要求备案。
第七章 颁发标识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绿色建筑评价备案的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制作和颁发证书与标牌。获得证书、标牌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对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采用其他形式制作和颁发证书与标牌的,按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颁发。
第八章 监督与存档
第二十二条 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相关信息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进行披露,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技与产业化中心将建立评价项目档案,对项目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纸质证明材料在完成评价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取回存档。对于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有其他项目资料存档要求的,按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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