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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规划:绿色城乡规划实践新路径
http://www.huajuzhuzhai.com/ 华居住宅 2017/3/13 9:19:03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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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是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与我国发展实际相结合的一项重大创新工程,海绵城市规划则是在我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其诞生之初就肩负着为城市生态保护与恢复、城市安全(防洪排涝)提供系统规划指导的任务。与海绵城市规划技术体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方法等要素的探索,成为海绵城市规划技术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为我国城乡规划体系向绿色和可持续规划转型提供了新的路径。

一、海绵城市规划实践的政策环境

为推动和指导我国各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与此同时,国家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等多项政策,提出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

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规划引领,要求科学编制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201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并从科学规划层面明确提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恢复城市自然生态”。

为了加强规划的科学指导作用,在国家对试点城市进行考核的要求和指标中,都将海绵城市规划作为了重要的考核内容。2015年7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建办城函[2015]635号),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其中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明确提出将规划建设管控制度以及蓝线、绿线划定与保护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建设等作为试点城市考核的重点内容。2016年2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对第一批16个海绵城市试点工作年度落实绩效进行评价,其中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作为考核的四个重点内容之一,要求从专项规划对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的响应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整体性、完整性、落地性进行考核。

二、海绵城市规划进展情况

综合我国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进程、海绵城市规划体系的演进及各地实践,可将我国海绵城市规划实践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早期相关规划技术的探索应用

早在20世纪末我国就开始推行低影响开发技术的应用,并强调其在未来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意义和重要性。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特点的基础上,我国上海、嘉兴、镇江、深圳、杭州等地先后开展了相关研究和实践,出现了一批规划、设计和实施的典型案例,如深圳光明新区绿色新城等,有的项目实施运行至今已有10余年。同时,结合实践,一些地方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如《深圳市雨洪利用系统布局规划》、《深圳市居住小区雨水综合利用规划指引》等。此外,结合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开展了城市道路与开放空间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绿色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中新生态城水系统构建及水质水量保障等专题研究。在国家颁布实施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GB/T50378-2006)中,对雨水收集和渗透利用提出量化指标或要求,2007年4月颁布实施的《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中,要求各类建筑物和小区规划中应包括雨水利用的内容。

(二)海绵城市规划编制起步阶段

为了规范各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2014年10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明确了规划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及其构建技术框架,并对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各阶段规划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控制指标。2014年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并遴选了第一批16个城市作为海绵城市试点,试点城市都广泛开展了海绵城市规划研究工作,编制了试点区域范围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萍乡、遂宁等试点城市还编制了整个市域范围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指导海绵试点城市建设,强化规划管控。与此同时,从标准规范与海绵城市建设衔接的要求出发,全面开展了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并于2015年10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第一批相关标准规范如《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等的修订工作,以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与现行标准规范不衔接等问题。

总体来说,海绵试点城市都在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对海绵城市的内涵与系统的复杂关系有清晰的认识,并在海绵城市规划的方法、内容以及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探索性工作。

(三)海绵城市规划编制全面开展阶段

以2016年3月《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以下简称《海绵专项规划暂行规定》)正式发布为标志,海绵城市规划工作进入全面开展的新阶段。文件对海绵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组织方式、技术内容等都做了引导性规定,要求海绵专项规划要注重落实管控要求并与相关规划保持衔接;应重视分析,科学合理推导结论,并合理选择海绵设施和措施。在《海绵专项规划暂行规定》出台后,第一批海绵试点城市迅速开展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在第二批海绵试点城市申报过程中,按照申报要求,14个试点城市均编制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同时也根据《海绵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要求修改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其中宁波、青岛、深圳等城市还开展了试点区域的海绵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截至2016年年底,国家第一、第二两批共30个海绵试点城市已基本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时,吉林、浙江、安徽、山东、湖南等十余个省,开展了省级海绵城市省级试点工作,共选出了80余个省级试点城市,多数省级试点城市都编制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在国家和省级海绵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全国其他城市也开始全面推进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甚至部分县和区,如四川、上海等的县或区等也开始着手编制海绵城市规划。

目前,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已经作为城市规划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得到广泛认可,海绵城市规划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大家普遍认识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一定要规划先行,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系统地融入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中,这是将海绵城市建设常态化、规范化,避免“碎片化”和“简单化”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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