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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海:不要“房奴”就要干预房价
http://www.huajuzhuzhai.com/ 华居住宅 2006-9-27 10:48:56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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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

 近来,人们常说“房奴”这个词。那么,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呢?城镇居民抵押贷款购房,在生命黄金周期中的20—30年,每年每月使用占可支配收入的较大部分,如40%-50%,甚至更高的比例,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致造成对居民 家庭生活的长期压力,感觉为购房而变成了“奴役”。人们管这些人形象地叫“房奴”。

    由此可见,在住房商品化的条件下,购房者住房消费支出、住房支付能力,成为当前问题的症结所在;而住房市场的核心住房价格,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于前者,住房支付能力,依据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人均GDP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阶段的消费结构变动规律,居民住房消费支出一般占到家庭收入比重的15%——30%;美国一些专家学者也认为,住房消费超过收入30%的家庭,即存在着过度负担。据我国主流媒体的一项调查,目前31.8%的购房者月供占到月收入的50%以上,已超过国际上公认的住房消费警戒线。
   
    关于房价问题,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它存在于住房生产、分配、流通乃至售后物业服务的各个阶段。1998年联合国对96个国家的统计资料公布显示,房价收入比的中位数为6.4倍。

    居住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这种需求的普通住房,它的价格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区间,以保证广大居民的住房消费,保障人们的居住权。房价收入比即是一个住房合理的价格区间。许多市场发达国家以房价收入比作为度量住宅市场的重要指标,其中房价多通用中等水平的住房价格来代表;而在我国,因相关资料缺乏,一般用商品住房“均价”来代替。目前,我国部分城市高档商品住房供应偏多,但随着政策的引导,市场将以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为主,其市场价格代表性也就接近国际通用标准。家庭收入国际上多用中等收入家庭来代表,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中产阶层的份额将逐步扩大,其代表性也就接近国际惯例。因此,从发展来看,我国房价收入比的确定也应逐步接近国际标准。

    但是,目前我国大中城市房价收入比大多已超过了6倍,其中北京、沈阳、贵阳、南京、广州、大连和西安的比率都超过了10倍,房价显然偏高。因房价上涨导致生活满意度下降的群体,不仅是低收入者,而且波及到广大中等收入人群。面对现状,如何使我国商品住房价格调控到合理区间呢?在“十一五”,实现商品住房价格零增长,则是权宜之计。

    在“十一五”期间,部分房价偏高的城市实现房价零增长,但为了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增加住房的性能和效用,住房的生产成本如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的推广应用,劳动工资的增加,仍然是导致房价上涨的重要因素;为此,除了抑制住房投资投机的虚拟需求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认真落实《国六条》的两个70%之外;为使百姓不做“房奴”,政府就应对住房价格进行必要的间接干预,比如,实行房地产一级市场土地的限价出让,降低房价中地价的比重;控制开发企业的利润率。增加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政府委托相关部门在此类项目招标中,对开发企业的利润率分别控制在7%-8%和3%,通过限定企业的利润率空间,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降低或取消政府有关部门不合理的涉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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