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产业 | 资质认定 部品认定 康居认定 | 华宅服务 | 展示 | 住宅部品 |论文 | 选型答疑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华居住宅 > 住宅产业 > 住宅法规 > 正文
订阅住宅产业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http://www.huajuzhuzhai.com/ 华居住宅 2005-10-21 9:09:15  文章来源:
热点:
住宅产业
 

附 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本住宅产业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责任编辑:】
发送给好友】【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住宅风情与名词
{FS_住宅风情与名词_住宅产业页}
  住宅产业评论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通告河北省
·招标邀请书
·世界银行贷款石家庄城市交通项目施工图设计
·招标公告
·厦门公铁大桥项目公路桥主体施工监理招标公
·招标邀请书
·明年房地产调控的可能性不大

        
精彩活动推荐
华宅简介 | About华宅| 业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English | 会员注册 | 内容指正 | 客服中心
© 2007-2008 华居住宅网时代版本7.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