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则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示范工程的严格管理,对通过阶段性审查的示范工程,每年重新公布一次名单。
第十三条 当示范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属以下条件之一时,将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列入章第一条中公布范围:
1、在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审查、建设中期检查阶段没有通过审查,或没有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2、《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产业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一年半内没有开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