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征二手房交易税收 广州政策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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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7 08:36】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何颖思
15日上海对非普通住房的转让开征土地增值税,引起一些敏感市民的猜测:广州会否也有新政出台?对此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对部分二手房交易广州早已开征土地增值税,而有关二手房交易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变化。
上海地税部门发布《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相对地,广州会否也有新政出台?为此记者致电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早已对部分住房转让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并没有变化。
据了解,广州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无增值额的不征。
根据现行条例,广州的“非普通住房”标准是指不符合下面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的1.44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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