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出租公房给中低收入者发展到鼓励和支持中低收入者取得房屋所有权
■注重对中低收入者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制度分析
■中国部分业界人士和学者提出的应改变让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房的政策性口号,政府廉租住房制度优于经济适用房制度观点,值得商榷
■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可借鉴英国的中低收入者取得房屋部分产权的制度
历史沿革 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破坏,英国住房严重短缺。政府采取了以集中建设出租公房为重点,大力促进住宅建设、增加住房供应的政策。主要方式是,环境交通和区域部根据中央财政每年的建房预算安排,综合各个地方政府的建房情况和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情况,按年度向地方政府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进行公房建设。
1946年~1979年间,在工党与保守党执政时期,政府建房占建房总量的比重分别为49%和45.3%。最高的1946年~1951年间,主要城市的政府建房量达建房总量的78%。政府建房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的住房供应,对于解决当时的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较低问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到了1970年代,公房出租制度的实施出现了较多社会问题,受到大量批评。这些问题和批评主要是:房屋质量较差,维修养护负担很重,而政府的公房管理部门管理不善,维修养护工作不到位;集中建设公房,低收入居民聚集,公房成为穷人区的代名词,也是一些社会问题的集中地;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大量公房拨款,已给中央政府带来巨大财政支出。为此,撒切尔政府开始推进住房私有化。
1980年,撒切尔政府开始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改革原有公房使用制度。当年修改的《住房法》规定:凡租住公房两年以上的住户有权优先、优惠购买其所住的公房,即优先购买权制度(TheRighttoBuy)。
优先购买权条款还规定:购房优惠折扣起点为
房价的30%。居住满两年后,每超过一年再减房价的1%;住满30年公房的房客,则可以60%的优惠折扣购房,但优惠折扣最大不超过房价的60%。居住条件差的公寓式套房,
买房折扣更大。居住两年后可以优惠房价44%,以后每超过一年再减房价的2%,但是最大优惠折扣不超过房价的70%。
优先购买权制度发展到现在,有些规定已较原来略有变化。例如,该公房租户开始租借日是在2005年1月18日以后,则要求他们住满5年。还有一些公房不适用于该政策,包括房产租赁关系的建立是与承租户的工作就业相联系的,或者是为老人和伤残人士提供的住房。
优先购买权政策吸引了大量租户购买公房,是英国居民住房自有率大幅度提高的重要因素。随着租住公房居民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施,大约1/3的公房租赁者已经购买了原住房,还有2/3的公房租赁者仍然租住在原有公房中(约400万套)。
租户没有购房的基本原因包括房屋质量较差、小区密度太高;或者是本身收入水平较低(多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人群)。这些住房不能通过向租户出售的方式改变其使用性质,也难以完全依靠中央财政预算来解决现存的住房维修等问题。
因此,英国政府鼓励将现行的、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管房机构,改造为私人合作的非盈利性质的住房协会;由住房协会整体购买现在管理的公房,成为社会性房东,并依靠租金收入,对所拥有公房进行维修和管理。
成立住房协会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是融资。由于中央财政的住房建设和维修拨款受到政府保障能力限制,因此即使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筹措的建房资金,也要受政府财政赤字规模的限制。而住房协会则不受相应因素的制约,可以通过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因而更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与筹措维修资金。目前,英国中央政府的住房保障预算资金,除了向地方政府拨付外,也直接向住房协会拨付。中低收入者除了根据优先购买权制度取得已建公房的所有权外,还可依据1996年的优先取得权(The Right to Acquire)制度取得属于住房协会房屋的所有权。该制度由1996年的《住房法》规定。具体地说,住房协会房屋的适格承租人有权以折扣价格(通常根据房屋所在的地方政府区域而定,在9000~16000
英镑之间)购买其租住的房屋。优先取得权制度只适用于由住房协会自1997年4月1日以来使用公共财政拨款建造或取得的房屋(1997年4月1日以后由地方政府转移到当地住房协会的房屋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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