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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为啥总在变
http://www.huajuzhuzhai.com/ 华居住宅 2005-11-29 16:21:3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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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

      ●4年“变身”两次●82平方米变为98平方米
  青海新闻网讯  回迁协议中写明住房面积为82平方米,入住时却成了96平方米,如今办理房产证时又被告知住房面积近98平方米,已交过一次差价的住户对此不能理解:房屋面积为何接连膨胀?
  面积“超标”  住户疑问多多
  西宁国际村回迁1号楼住户宋先生11月4日向本报反映,2001年原西宁市城东区友谊村被征用,开发商青海省中房集团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之签订了房屋拆迁过渡协议书,其中注明在原址上可以得到82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但2002年底入住时被告知住房实际面积是96平方米,需补缴近15个平方米的房款,当时大家也都将多余面积的房款补了。而前几天他去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房屋的实际面积为近98平方米,面对又多出的房屋面积,宋先生开始怀疑房屋丈量是否有问题,不然为什么总是在“变脸”。为此宋先生咨询:除西宁市房产局外,是否还有有资质的房屋丈量单位,来为他们的房屋重新量一量“肥瘦”。
  11月4日,听说记者前来了解情况,西宁国际村回迁1号楼、2号楼的许多住户表示,两栋楼在住房面积问题上大同小异,都存在膨胀现象。回迁1号楼6单元住户谢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有三个孩子,现在没了土地,也都没有工作,生活本来就比较困难,房屋面积不断“膨胀”给家里带来不小压力。同在一个单元的张女士也表示,家里就靠自己丈夫卖菜度日,再要多交钱实在吃力。她们共同的观点是:既然修建楼房时就约定了面积,而当时大家也考虑承受能力而各自选了住房面积的大小,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同样,西宁市贾小庄小区住户张先生也遇到类似问题,但不同的是,其房屋“缩水”严重。张先生介绍,他是从西宁市古城台附近回迁到贾小庄小区的,当年的回迁协议中注明,回迁住房的面积为七十多平方米,而入住后才发现,住房实际面积是五十多平方米,协议中还注明户型为两室一厅,五十多平方米的房子显然不能“分解”为这一户型,开发商就在进门的客厅里拉了一道玻璃墙,将一个房间变为两个房间,可隔开的空间太小,根本就没有什么用途。
  各种因素存在开发商回想当年
  “我们对此也很头疼,我们宁愿住房面积变小给住户退钱,也不愿因面积变大再收钱。”中房银川公司营销部经理权浩是当年回迁1号楼、2号楼的具体负责人。据他回忆,原西宁市友谊村是2001年开始拆迁的。拆迁问题一直是房地产开发商的痛处,虽然国家有规定的补偿标准,在真正拆迁过程中肯定还会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原住户和开发商讨价还价也在所难免,所有拆迁补偿都会高出国家规定标准。
  “我们当年的拆迁工作还是很顺利的,这是他们对中房银川的信任。”权浩告诉记者,因规划要符合相关规定,当年拆迁时根本无法预知整个地盘的面积及房屋户型、房屋结构等,在没有规划蓝图的情况下,他们挨个询问了原住户的住房需求,设计了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个户型图,并将三个户型图贴在当年拆迁办的墙上供大家选择参考,在签订拆迁协议中,他们经与原住户协商,注有“最终面积以实际竣工及房产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字样,大家对此还是比较认可,所以在房屋竣工交钥匙时大家都补交了多余面积的款项。
  权浩提出,在房屋规划、修建过程中,面积肯定会有出入,回迁1号楼、2号楼多出的面积就在阴台上。至于从96平方米变为近98平方米,也有其原因。房屋面积的测量是由房产部门完成的,但最终面积的确定并不仅是测量这一个关口。为更具权威性,房屋测量部门对房屋进行丈量后,其所有数据还要有一个检查程序,即房屋检查部门要对丈量数据进行检查,对不符的数据进行修正,有些丈量数据可能和检查结果一致,也有检查数据小于或大于丈量数据的,但最终以检查数据为准。
  据权浩介绍,不仅回迁楼出现类似问题,商品房也同样存在面积误差问题,国际村的某一楼房因加大楼顶,面积变大,并超过国家规定的“商品房面积误差比3%”面积,超出部分由公司自行承担了。
  绝对权威 测量部门谈看法
  西宁市房产局测量大队队长赵杰认为,造成房屋面积“缩水”、膨胀的情况确实存在,假如误差太大,则肯定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增减了某些部分,这就需要消费者和开发商来协商解决。“但我们所出的数据成果绝对权威。”
  赵杰介绍,对一个开发商的一个住宅,他们只出一个成果,房屋面积丈量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认真核算、审查验收后才能得出成果,然后在检查过程中再对错误的地方进行改正。同时,开发商在预售时所测定的房屋面积是由开发商自行测量的,具体怎么测量他们也不掌握,而他们是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进行测量的,开发商和他们的数据不符也经常发生。
  赵杰提示,如果消费者对房产部门的计算成果报告有异议,可前来进行复议。
  误差比3%  谁比谁做得更好
  青海省某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王经理告诉记者,现在开发商基本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比3%”进行建设的,可总还是有误差存在,很大原因是房地产开发商更改了建设初衷。在商品房面积误差比3%范围之外,消费者有权进行投诉解决,大于误差比3%的多出部分面积房款,消费者可以拒缴;小于误差比3%的多出部分面积房款,开发商应双倍返还,消费者有权退房并索要违约金。同时,房屋面积发生误差还有一个原因,即开发商的测量不准确,尤其是对一些公摊面积的测量与国家规定不符。
  退房退款任你选  律师为你支招
  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 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关于销售房产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出现误差的一些突出问题,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通过并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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