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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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uajuzhuzhai.com/ 华居住宅 2007-8-4 11:45:51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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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于1998年3月18日共同制定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规定中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1.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显然,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规定。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参见本节前文。 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贷款额度与贷款比例 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款的70%,其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中心规定的单笔贷款的限额及借款人单位的总额度。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为1∶1。 (2)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分别按《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执行。 (3)贷款期限 两类贷款的贷款合同生效日期应为同一天,期限也应相同。 3.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具体有哪些,请参见本节前文。 (2)贷款审批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调查通知单》,《委托调查通知单》应明确贷款的数额、期限并注明“组合贷款”字样,受托银行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调查通知单》及相关材料后,应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由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委托人。 (3)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同意贷款的,应通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并之与之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凭《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分别与借款申请人填写《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关的贷款担保合同。两贷款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同一天,期限也应相同。 然后,受托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4.贷款偿还方式 组合贷款的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比例本息还款,同时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本息。 5.贷款风险承担 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然后再偿还《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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