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宅产业 | 资质认定 部品认定 康居认定 | 华宅服务 | 展示 | 住宅部品 |论文 | 选型答疑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华居住宅 > 住宅部品 > 住宅策划 > 正文
二手房开征个税有4方面考虑 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http://www.huajuzhuzhai.com/ 华居住宅 2006-8-31 13:29:02  文章来源:
热点:
住宅产业

  中新网8月30日电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二手房开征个人所得税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有四方面的考虑。

  一是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依法征税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二手房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理想,其中规定不够具体,征管程序不够严密是一个原因。因此,需要明确有关规定,规范管理,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但具体内容规定不够具体。《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是便于征纳双方操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

  四是落实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在严格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认真落实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为纳税人完税提供便利,做好纳税保证金的退还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发送给好友】【打印】·【顶部】【关闭窗口
 
 住宅风情与名词
 住宅产业评论
·厦门公铁大桥项目公路桥主体施工监理招标公
·招标邀请书
·明年房地产调控的可能性不大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通告河北省
·招标邀请书
·世界银行贷款石家庄城市交通项目施工图设计
·招标公告

更多友情链接
华宅简介 | About华宅| 业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English | 会员注册 | 内容指正 | 客服中心
© 2007-2008 华居住宅网时代版本7.0 版权所有